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
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
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