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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