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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閱覽古文書,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閱覽古文書每次以五件為原則,應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歸還始得再提出申請。
閱覽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閱覽時不得在古文書原件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不得以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三、古文書原件需平置桌面,且不得直立、斜放,手肘或物品不得置放在古文書原件之上。
四、不得有其他任意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之行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