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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少年保護意識、熱忱及第六條第一款所定具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熱忱之認定得由司法院依申請人之學識、經驗,參考下列
事項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認定之:
一、曾否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其所辦理事件類型(少年、家事或二者兼
辦)及期間。
二、曾否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機構(團體)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講
習、研討會。
三、曾否參與政府機關、公私立機構(團體)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會
議或從事相關活動。
四、曾否受邀擔任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研討會(或講習)之講座、報告人
、與談人。
五、曾否在職進修與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之課程。
六、曾否經常發表與少年或家事議題相關之文章或論文。
七、有無少年或家事專業相關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八、其他足認具備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意識及熱忱之事項,並得由申請人
提出三百字內之說明。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