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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