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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
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安全。
前項安全區之寬度,應符合一般國際標準或相關國際組織所建議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