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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
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
五、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
六、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置。
七、裝卸或上下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之商品、貨幣或人員。
八、嚴重之污染行為。
九、捕撈生物之活動。
十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十一、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
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