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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
等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加給之核辦(轉)事項。
七、
退休
、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
集之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