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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
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數位部得令前項人員說明或定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