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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立法委員區域與原住民選舉、罷
免,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縣 (市) 以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
監督事項;選舉、罷免事務之綜合及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運用事項。
二、第二組:國民大會代表區域與原住民選舉、罷免及直轄市議員選舉、
罷免事項。
三、第三組: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
行使選舉權及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
選舉事項。
四、第四組:選舉宣導、新聞發布、協調、聯繫、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
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及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五、法制組:選舉、罷免法令之研擬與擬釋、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七、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第二組、第三組業務由第一組兼辦
,第四組、資訊室業務由行政室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