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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單位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該捷運公司層報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但經法院
確定判決
無
罪,或經
確定判決
有罪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