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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
確定判決
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