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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
津貼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
。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