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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議會審議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時,得指定期日勘查申請准予使用之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日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為相關之說明及答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