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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臨床心理師應試科目:
一、臨床心理學基礎。
二、臨床心理學總論 (一) (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
因) 。
三、臨床心理學總論 (二) (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
四、臨床心理學特論 (一) (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
暴力
行為之心
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飲食障
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 (二) (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
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
鑑與心理治療) 。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 (三) (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
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