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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未能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或該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文化部申請展延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並應自該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文化部於核准前項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或展延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