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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說明會應於礦業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
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處所或方式召開。
到場人數超過前項召開地點之可容納人數時,得請到場人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