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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製劑供防治水產動物疾病者,其使用之注意事項
、使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等,應依照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
定之水產
動物用藥品
使用規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