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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教學方法。
二、教學原理。
三、學生評鑑及考核。
四、教學課程研發。
五、教學科目規劃。
六、教學技巧。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礎飛航教學。
三、綜合專業。
四、人為因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