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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
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
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
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