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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