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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核計,指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其優先買回土地面積占其被徵收土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該徵收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就其剩餘部分依抵價地分配原則辦理。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者,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未依限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其申請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合併申請買回。
圖表附件: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