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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