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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
相鄰建築物不同時興建,後建者應設計防止因開挖或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