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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
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
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