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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被檢貓傳染性腸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依左列方去測定之。
(一)選體重三○○至六○○公克健康貓二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觀察一四日須不呈任何反應而健存。
(二)選體重一○至一二公克健康白鼠一○隻,將本劑一○倍稀釋液○.○三公撮分別注射於腦內,觀察三週,注射後第三日至第二一日不呈症狀而健存。
(三)選體重三○○至四○○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將本劑○.二公撮分別注射於皮下,觀察一○日,均須不得發生嚴重反應或斃死。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一劑量須含有10(4次方)FAID50 以上。
七、效力試驗:選體重三○○至六○○公克健康貓二隻,各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經三週後,以貓傳染性腸炎強毒攻擊,另選二隻為對照。試驗組須不呈貓傳染性腸炎症而健存,對照須於強毒攻擊後八日內呈貓傳染性腸炎症狀及白血球減少症,血液每立方毫米中白血球數降至四、○○○以下時,此項試驗得於強毒攻擊後第一四日停止。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