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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指定之。但主管人員不足時,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指定非主管人員擔任或減少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