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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公私事業機構自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者,應依第四章之規定申請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其所需裝卸搬運工人,應依勞動基準法僱用及訂
定勞動契約;並造具名冊送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