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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裝載有機過氧化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妥為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三、容器設有排氣孔者,其孔應向上。
四、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燃料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裝載場所及其附近應禁止吸菸或使用煙火。
七、備足量之輕便滅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設備。
八、第七十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事項。
九、裝卸終了,應清掃裝載場所,並通風換氣。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