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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