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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供電電纜包括接續及分接,若能承受適用標準要求之耐電壓試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線),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線)支撐及絞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