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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未滿五年,於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感訓執行機關仍應繼續執行其未執行之感訓處分。但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感訓執行機關得依據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檢具之事證,報經原
裁定法院許可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一級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者。
二、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三年以上未滿五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二級以上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