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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 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 (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 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