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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權責,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為陸海空軍經歷管理政策單位,掌理三軍經歷管理政策,並督導實施之。
二、各司令部為各該司令部經歷管理策劃單位,秉承國防部之指導,策訂各該司令部之經歷管理政策,並督導實施之。
三、各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為各該官科經歷管理之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一)瞭解本官科編制官額及專長人數。
(二)計算本官科、職類各種專長應培育人數。
(三)區分本官科、職類通才及專業發展職類。
(四)策訂本官科、職類經歷發展目標、通才與專業職類經歷發展目標及通才與專業經歷發展計畫,並實施經歷管理指導。
(五)鑑定與審核本官科、職類通才及專業發展人員。
(六)訂定與建議本官科、職類各種職務派職標準。
(七)掌理本官科、職類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
(八)計算本官科、職類補充及教育需求。
(九)指導本官科、職類軍官職位分類及重分類。
(十)審核與管制本官科、職類軍官應退除或外職停役人數。
四、各人事權責單位之職責如下:
(一)指揮官職責:
1.對所屬軍官、士官之經歷管理指導,負責貫徹實施之完全責任。
2.對所屬軍官、士官計畫調任與調訓,應作詳實之考核及觀察,並適時向有關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及建議。
3.隨時檢討本單位對上級或友軍經歷管理指導之執行成效,並適時作有效之改進措施。
(二)人事幕僚職責:秉承經歷管理計畫單位之經歷管理指導,對納入經歷管理之所屬軍官、士官,執行計畫調任及調訓業務。
軍官經歷管理單位權責區分表,由國防部定之;士官經歷管理單位權責區分表,由各司令部依需要按權責自行訂定;經歷管理作業程序,由各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就單位特性及專長職類,自行訂定,軍官報由國防部核定實施,士官則由各經歷管理計畫單位自行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