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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
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
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
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