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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法院知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之情形,應即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必要之保護措施;又按其情節,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並得依該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程序中,宜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並告知如有任何人違反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得隨時向法院說明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聲請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