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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背面或另紙為之;另紙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前項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公證人應於文書增刪、塗改、損壞、可疑之點或其他空白處記明其事由並加蓋職章或簽名;如係外文文書,得僅簽姓名縮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