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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辦理盤點或抽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櫃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二、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保管是否安全。
三、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是否依規定時限解繳公庫或存入規定之銀行,
在未繳存前保管是否安全。
四、應 (待) 付款單據及應交受款人自領之「領取支票憑證」,是否恪遵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時限辦理。
五、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程序是否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金,其實際結存與尚未報銷單據金額之合計,是
否與核定之零用金定額相符。
七、保管尚未使用之統一收據,與統一收據紀錄卡之結存是否相符,其編
號順序是否無缺,保管是否妥善。因誤繕或其他原因經註銷之收據,
是否與其存根聯併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