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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1 條
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
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
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下。
三、內服液劑、外用液劑、膏滋劑、酒劑、露劑:一千毫升以下。
四、碎片劑:一千包以下。
五、藥膠布劑:一千片以下。
中藥多劑量之最小包裝,以成人二日最小用量為準。
申請外銷專用、藥廠及食品製造廠商作為原料使用,或醫療機構及學術團體使用之中藥,其最大或最小包裝數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供醫療機構使用之藥品包裝,不得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者,仍應檢附醫療機構訂購證明。
中藥包裝於前三項規定範圍內,廠商得配合市場需要,自行調整,免申請變更登記;前三項規定範圍外之包裝,應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