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行李,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認為有疑竇時,得會同旅客檢驗,如發現夾帶第七十二條拒絕運送之物品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如係違禁品,除將關係人連同物品一併交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費概不退還。
二、如係危險品,即應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兩倍補收運費。
三、如係厭惡品、或是易於變壞、破損、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及動物等,應即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倍補收運費,但能妥為包裝者,准予繼續運送,仍照運價加倍收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