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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