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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氣墊船船員或駕駛之資格及配額,由船舶所有人檢送船員或駕駛航行當值、進出港、繫泊、損害管制、求生、滅火等佈署文件,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航政機關邀集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指派之資深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依氣墊船類型、用途、構造、噸位、載客人數、航速、航線、航程等因素予以查勘評估,其審核意見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氣墊船甲級船員(電信人員除外)需曾接受氣墊船之專業訓練取得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