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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