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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