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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