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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具結,除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者外,應於另紙結文為之。
結文原本應連綴於認證文書,一併交付請求人,另以結文影本附卷保存。
公證人應視相關法規、請求人需求、認證文書內容、性質、持往使用地區、目的等因素,決定是否命請求人到場並具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