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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必要藥品、罕見疾病用藥及其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品項,由保險人與該項藥品廠商協商調整事宜。
與保險人簽有供應無虞合約之不可替代必要藥品及罕見疾病用藥,按下列方式調整價格:
一、同類藥品,即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者,調整為相同價格。
二、依實際市場交易價格調整,配合一般藥品之例行調整時程,每二年計算調整一次:
(一)採計前前一年第四季至前一年第三季之甲調查資料。
(二)新收載之品項,無同類藥品,而生效未滿一年者,不進行調整。有同類藥品者,將生效後應申報之甲調查資料併同類既有品項調整。
三、調整方式:
(一)0.80× Pold≦GWAP≦1.05 × Pold :不予調整。
(二)GWAP>1.05 × Pold,Pnew=GWAP (並以 1.3 × Pold 為上限)。
(三)GWAP<0.80 × Pold,Pnew=GWAP+0.20 × Pold。
Pnew:調整後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
GWAP: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之藥品,以交易價量資料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價格
四、前述健保支付價格之調整,以初次收載之健保支付價之二倍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