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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
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間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
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間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