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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時,應
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開甄選
之。
二、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
徵求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
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三、由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公告徵求由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
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
,得另公開甄選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之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之工業
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占籌組之公民
營事業股東持股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