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
 二 無正當目的而施催眠術者。
 三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使服過分之勞動者。